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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2013年9月4日 

“营改增”将给建筑业的企业组织架构、营销模式、集中采购、

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等带来重大影响和挑战。“营改增”绝不只是简单的财务会计核算方式的改变,而是会影响企业发展战略的重大变革。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1、税负极大有可能会增加

1)成本构成中:原材料55%、人工费35%、其他费用10%;原材料中砂子、大沙等很难取得专用发票、混凝土目前简易征收,因此可抵扣的金额不大;人工无法抵扣;

(2)   存量资产无法抵扣;

(3)   税负还取决于固定资产购置情况。

2、税负是否能够转稼?

1)理论上提价范围在7.7-11%,提价11%客户可以完全抵扣,将税负完全转嫁;反之,如果不提价,11%的好处完全由客户独享。因此在保证客户成本不变的基础上,可以与客户商谈,适当加价,分享客户降低税务成本的好处。当然前提是,对方是一般纳税人,取得建筑业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2)可以考虑将公司的职能部门工作进行外包,由专业的第三方公司提供服务。不但可以节约公司的人力成本,还可以享受到进项税抵扣的好处。

3)要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交税一致(3%),但代开的税局票建安企业可以抵扣。

二、“营改增”对建筑产品造价的影响

一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部分内容需修订,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也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

二是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

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在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原按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中只能反映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等。

三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所以,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引发国家招投标体系、预算报价、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房地产价格及市场发展一系列的改变,对建造产品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第一,对收入的影响。营改增之后,收入由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在原有的定价体系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收入降低:营改增前收入5000万元,营收增后收入4504.5万元(5000/1.11),下降9.91%

第二,对利润的影响。如果成本中的抵扣金额达到不到8.64%,企业利润将会下降。

 

收入

5000

4504.5

成本

4000

3654.5

税金

150

 

利润

850

850

 

第三、对现金流的影响。⑴“营改增”后,由于公司进项发票管理不规范,需多交税款;⑵税务部门会集中清理因时间性差异和历史原因形成的营业税历史欠税;⑶增值税征管远比营业税严格,对账面计提的应交增值税应及时入库,欠税将会带来企业纳税信誉等级下降和经济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第四、对会计核算的影响。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减免税款、转出未交税金、转出多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⑵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明细科目——年初未交数、本期转入数、本期已交数、期末未交数);⑶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四、营改增对建筑业现有管理模式的影响

第一,对企业管理文化、管理意识的影响。

第二、对市场营销的影响。“营改增”后要求对建筑企业现有投标方式进行调整,将投标报价调整为不含税价格;呼吁主管部门调整投标报价,同时企业内部做好市场营销模式的梳理和调整。

第三、对外部采购的影响。外部采购需要在增值税发票取得方面进行调整;必须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外部材料、分包和地材采购,价格谈判时要明确价税标准。

尽可能使用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的供应商,但切忌为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计公司成本,这样的结果是得不偿失;

 

A

B

C

117

103

100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愿意去税所代开增值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不愿

意去税所代开增值税

发票

实际采购成本都是100

第四、对合同管理的影响。增值税为价外税,“营改增”需要对合同条款中价格标准、发票取得、付款方式等涉税重要事项进行修订,特别是垫资模式下的分包分供管理。明确分包业务付款和发票开具的条件和时间。

第五、对机构管理的影响。增值税抵扣要求企业法人对分支机构和项目集中管控,目前各建筑单位分支机构众多。建议裁短链条,减少分支机构数量,上收税务管理权限。

第六、对资质共享的影响。税务机关不认可内部分包形成的税款抵扣链条,将大大增加集团整体税负。建议对现有资质共享模式进行梳理和调整。

在施工企业,内部分包普遍存在,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规企业,且许多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但在增值税下,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较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6%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本文节选自南京大学MBA硕士生兼职导师、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江苏分所所长赵小刚在华建联盟专题讲座上的内容,转载须经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