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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筑安装行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正式名称为“扬州市建筑安装行业商会”,规范简称为“扬州建筑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扬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相关政府部门指导下,由扬州市建筑安装行业的法人企业依法自愿成立群众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扬州市工商联(总商会)的直属团体会员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扬州建筑行业的特色和优势,联强扶弱、抱团发展,服务会员,联系政府,沟通社会,协调同业关系,维护正当权益,为扬州建筑业扩大市场开拓、推进行业发展、提升品牌形象做出更大的贡献。本会的宣传口号是:自律、自助,共享、共赢。

第四条  本会遵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同业公会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组建并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实行 “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和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工作方针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扬州市文昌中路4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 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外部建筑市场的业务开拓和工程项目承包,强强联合,合作共赢,共谋企业做强做大。

(三)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提供决策参考,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为会员企业提供经济技术、资金融通、政策咨询、专业培训等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同行企业、经济科技社团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

(五)组织会员企业进行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交流,承办政府部门、工商联、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六)组织、推荐、选派会员外出考察、参观、学习、研修,帮助会员提高思想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实施行业行规、行约,规范职业道德,倡导公平竞争,发扬爱国敬业精神,提高行业信誉,并结合执行情况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企业诚信度评比。对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进行必要、合理的制裁。

(八)开展会员企业之间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扬州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园林、市政工程、建筑材料、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的企业和个人,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会长会议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有反映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二)在平等、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合作,维护行业共同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关心商会建设、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根据需要,向本会提供参加企业的有关信息资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决定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四) 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续换届,须报市工商联同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产生,商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举行。

会长会议的职责是:

(一) 听取工作汇报、沟通信息、交流情况;

(二)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六)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主持会议,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提名,经理事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强实力和较大影响;

(三) 热心商会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长会议;

(二) 听取秘书长的工作汇报,检查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 主持开展商会的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联系会员,服务会员,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编制印发商会的信息资料及文件;

(五) 处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以上人选需报市工商联考察并提出意见,再按组织程序选举产生或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本会理事和领导成员可在届中调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 企业、团体和个人赞助及捐赠;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 利息;

(四) 会费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市总商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会长会议讨论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修改的章程,在理事会通过后生效,报市总商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市总商会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总商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总商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理事会表决通过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利属于本理事会。